关某是赤峰市喀喇沁旗一家莹石化工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2011年10月3日17时许,关某驾驶该公司所有、已经被强制注销的三轮汽车,拉载赵某、郑某等9人从公司位于山上的厂房到山下的食堂去吃饭。当时,关某没有发动三轮汽车,而是让三轮汽车自动从山上往山下空档滑行,行驶过程中三轮汽车刹车失灵,最终侧翻,致使车上的9人不同程度受伤,后来赵某、郑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该公司分别赔偿赵某和郑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39万余元,并分别对另外7人进行了赔偿。
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最终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关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官说法]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吴国晨: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关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被强制注销的三轮汽车熄火滑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的后果,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关某在案发后让他人报案,积极抢救伤者,后来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应为自首,被告人关某自愿认罪,所在公司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关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