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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再次提高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月人均385元 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年人均2583元

  今年,我区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再度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月人均385元,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年人均2583元。新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6月底前补发完毕。

  今年年初,作为自治区政府为群众办“十件实事”之一,我区决定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12%的增长幅度,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性标准在去年基础上月人均提高39元,达到每人每月平均365元;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性标准在去年基础上月人均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年平均2228元。由于各盟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工作,把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积极筹措资金,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大幅度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经自治区政府认定,最终确定执行的标准高于年初自治区确定的指导性标准。

  据介绍,按照2011年年底统计,我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分别位于全国第七位和第六位,高于全国平均标准39元和56元。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都排在全国第7位,高于全国平均标准313元和31元。(记者丁燕 通讯员冯少华)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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