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5月30日上午,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使《条例》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保持一致,更好的适应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对《条例》的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据了解,《条例(修订草案》在现行《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的基础上,由原来的7章增加为8章,增加了监督管理1章;由原来的38条增加到61条,增加了23条。具体对关于防震减灾领导机制、工作机制和投入机制,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和具体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
条例修订草案中就地震预测意见、社会地震预测意见受理登记制度、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区制度和应对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等作出规定。明确了地震部门在提出地震预测意见以及受理社会地震预测意见的职责。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加强了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强化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特殊管理要求。针对内蒙古农牧区的房屋基础条件差,经受不起各类自然灾害特别是破坏地震灾害的冲击具体情况,《条例(修订草案)》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加强对农牧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以及引导和帮助农牧民建造具有抗震性能住房的责任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内蒙古新闻网 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