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呼和浩特市托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嫌包庇,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对被告人尹某、费某某和田某某作出一审判决,3人分别获得1年~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1万~10万元不等的罚金。
2007年10月,呼和浩特市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依法对费某某及尹某在新城区丽苑小区的住所和尹某父母在回民区的住所、经营的宠物店进行了搜查,共查获尹某非法收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金雕1只(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中华秋沙鸭1只(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猎隼21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草原雕4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乌雕1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雕鸮1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和红脚隼1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这些野生动物总价值35.4016万元。同时查获了多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总价值145.3812万元)和尹某存放的猎枪1支、气枪1支和各类弹药765发。
案发后,尹某和费某某潜逃。2010年4月,尹某潜逃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朋友田某某家,田某某明知尹某作案潜逃的事实,仍雇用尹某为其开车,并为尹某提供方便和帮助。费某某逃到乌海市投靠其三舅马某某,并在亲友的帮助下长期潜逃。2011年10月13日,尹某和费某某主动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森林公安局投案。随后,民警根据尹某的供述,抓获了涉嫌包庇,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田某某。 (记者 袁耀娟 通讯员 徐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