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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方案
内蒙古新闻网  12-06-06 09:03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加大查处择校乱收费行为,自治区教育厅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方案》。自治区教育厅还将在招生期间组成督查组,对重点地区和部分学校的招生过程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不力或不作为的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公开通报。

  在此次出台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方案中,对公办教师参与的招生活动进行了限制。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各类与招生有关的培训、考试、测试活动;严厉查处学校和教师在以选拔生源为目的举办各类培训班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和教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工作方案规定,坚决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社会力量开办的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禁止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各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学校分布情况、学校服务半径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在每年6月17日前,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招生结束后,学校要将招生情况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工作方案还规定,区内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高于10%的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专项计划,要在2012年减少到15%以下;2015年要减少到10%以下,禁止学校或学校指定其他单位向家长收缴包括以跨区域为名的各种名目的择校费。2012年已收取学生择校费的学校,要在2012年9月1日前退还给学生家长。

  除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可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学校以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坚决禁止学校以招收特长生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从2013年开始,自治区将统一提高优质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的比例,2013年为60%,2014年为65%,2015年要达到70%。

  工作方案还对公办学校收取捐助款的行为进行了限制,严禁公办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规范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收取捐赠款时必须依法为其出具凭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违规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的各种费用,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清退,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同时还要查处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禁止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向学生收费。对于违规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严肃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犯罪的,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司法机关配合,依法处理。(记者 牟野)

[责任编辑 范悦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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