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小学校招生工作即将开始,一些地方择校乱收费现象有所抬头,个别地方呈现蔓延态势,并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日前制定出台了专门方案,运行9条措施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现象。
新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方案》,明确实施九条措施,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现象。
一、要求各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成立以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专项工作领导机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各级基础教育业务管理部门、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督导、审计机构要协调配合,分工负责,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大对重点地区的检查力度,查处典型案件。
二、坚决禁止包括社会力量办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禁止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招生和收费的行为。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各类与招生有关的培训、考试、测试活动。严厉查处学校和教师在以选拔生源为目的举办各类培训班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和教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制止跨区域招生和收费的行为。各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学校分布情况、学校服务半径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并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在每年6月17日前,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确保就近入学的新生占绝大多数。小学生入学和小学升入初中招生工作要公开透明,招生结束后,学校要将招生情况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高于10%的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专项计划,要在2012年减少到15%以下;2015年要减少到10%以下,禁止学校或学校指定其他单位向家长收缴包括以跨区域为名的各种名目的择校费。2012年已收取学生择校费的学校要在9月1日前退还给学生家长。
四、除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可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学校以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坚决禁止学校以招收特长生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五、继续扩大优质普通高中分招比例。从2013年开始,自治区将统一提高优质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的比例,2013年为60%,2014年为65%,2015年要达到70%。
六、查处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禁止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向学生收费。
七、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规范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收取捐赠款时必须依法为其出具凭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违规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的各种费用,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清退,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八、加强对治理择校乱收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盟市和旗县教育局要在6月12日前重新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要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凡政策范围内的收费项目,必须公示,并公开宣传相应的收费政策。对设立"小金库"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对于违规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严肃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犯罪的,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司法机关配合,依法处理。
九、继续加强招生信息和学籍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办法,积极推行中小学学籍管理电子化。建立学生信息库,特别要加强招生指定区域外转入学生的学籍管理,接受检查与监督。
自治区教育厅将于招生期间组成督查组,对重点地区和部分学校的招生过程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不力或不作为的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公开通报。
《方案》显示,此次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依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中心,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基础教育领域的不正之风,维护教育公平公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改革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方式,扩大优质普通高中"分招"比例,加大查处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力度,强化盟市、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监管责任。
治理目标是,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通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招生行为的严格管理,2015年以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内要减少到10%以下;从2013年开始,提高优质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的比例。力争实现教育部确定的"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得到明显缓解,使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不再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工作目标。(记者贾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