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雇用3名女子进行拆迁,她们拆了西家砸塌了东家,结果导致1人死于非命。日前,东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据了解,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都是陕西省神木县农民,没有文化,多年来一直从事房屋拆除工作。2011年6月28日,3人受雇于北京富宏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郝家渠平房区进行拆迁。当日7时许,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对居民奥某某家的房屋进行拆除。她们确信东侧墙不会向东倒塌,在未观察被拆房屋周边建筑情况及居住情况下,对房屋进行拆除。没想到,被拆房屋轰然倒向了东侧,紧邻的房屋当即被压塌,正在家睡觉的苏某某被压在砖木下。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对苏某某进行了抢救。苏某某的邻居拨打急救电话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后来,苏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被东胜区警方抓获,北京富宏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苏某某家属90万元(其中包括30万元房屋损坏补偿款)。
今年4月18日,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因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3名被告人在犯罪现场等待直至公安机关到达且积极救助被害人,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她们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本案民事部分全部赔偿,对3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观全案,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日前,东胜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判,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首席记者 张泊寒 通讯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