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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市民可举报民警在执法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内蒙古新闻网  12-06-21 09:35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6月20日是我国《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发布实施15周年。当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在新华广场举行了宣传活动。

  据了解,《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自1997年6月20日发布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法制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新的形势,2011年8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治区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政委任有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我们现在各职能部门加大了督查力度,加设了举报电话,督察民警24小时巡查督办,受理、办理各种举报及公安机关或民警的违法违纪行为。我希望全民行动起来,共同监督公安部门及民警的执法行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1~5月份,全区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共受理检举、控告公安机关及民警违法违纪问题609件,其中查实92件。因情节不同,有2人被关禁闭、6人被停止执行职务、3人被移送纪检监督部门。警务督察现场纠正警容风纪1194件,向主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196件,责令执行160件,下发《公安机关督察通知书》57份。

  市民如遇到公安机关、民警在执法中有违规违纪行为,可以拨打110或0471-6550110、6550738举报。(陈瑛楠刘淑霞)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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