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本报刊发了题为《入职11年6年无社保》,报道了内蒙古宏泰大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欠缴职工李强6年社保金的事件。
6月14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对于当庭辩论结果及法庭意见,李强和委托律师并不满意。李强说:“宏泰大地公司欠缴社保费,我通过民事途径处理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玲对记者表示,从程序上讲,对企业欠缴、少缴社保费的纠纷,李强通过仲裁、民事途径处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从时效上讲,李强在2011年下半年才知道单位是从2007年缴纳的社保费,劳动争议冲裁的期限有效。另外宏泰大地应向李强支付经济赔偿金14000元。
而宏泰大地公司委托律师则指出:一、李强要求宏泰大地公司补缴社保费的请求于法无据,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二、李强要求为其补缴2007年至2011年因擅自降低缴费基数所少交的社保费请求于法无据;三、李强是自身原因申请离职,依法没有经济补偿。
内蒙古宏泰大地公司副总经理李存和在接受《北方周末报》记者采访时说,公司在2006年前一直效益不好,所以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保。李说:“公司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当时企业效益不好,劳动部门监管不严格。”
集宁区法院民二庭审判员姚世忠在接受《北方周末报》记者采访时说:“该案走简易审判程序,但具体判决结果还不便透露。姚世忠表示,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还要商榷。李强应向法院提交证明2001年~2006年的社保费补交标准和补偿总额,有这些证据才能使法院按照民事审判标准依法判决。记者获悉,李强正在查找补偿标准及金额,将向集宁区法院民二庭提交。
中国劳动权益保障专家、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刘明辉在接受《北方周末报》采访时指出:此类案法律规定很明确,社会保险争议就在劳动仲裁、诉讼的受理范围之内。
刘明辉说,如果庭审查明不存在“时效”过期的问题,法院就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企业应该承担补缴当事人的社保费的义务,且依法支付滞纳金。如果当地社保中心不允许补缴,就应当由单位支付养老金。(首席记者梅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