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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工资无果 宋某将老板女儿砸成重伤
内蒙古新闻网  12-07-03 11:14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在几年前发生的一起严重暴力伤害案件中,一名花季少女被罪犯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打成了严重残疾。然而,在法院的一审判决中,这名残忍的凶犯却只是受到了轻判。正因为如此,呼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检察官们,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下决心要让正义得到正确无误的伸张——

  手段残忍

  五年前的同一季节,天气异常炎热。7月7日这一天清晨,酷热使得心绪不宁的宋欧鹏天蒙蒙亮便爬了起来。心烦意乱的他,在这燥热的气温中,简直感觉自己就快要爆炸了。

  几天来,宋欧鹏住在自己打工的呼市赛罕区中专路兰州清汤拉面馆里,由于讨要工资而与饭馆老板闹得不可开交,双方之间已经逐渐形成僵局。

  早晨8点,宋欧鹏再次同饭馆老板理论,双方都是脸红脖子粗的,要不是别人拉着,差一点儿就动起手来。接着,饭馆老板同他的妻子一同外出了。宋欧鹏对着他们的背影咬牙切齿,他已经明白,自己那点工资是要不回来了,正因为如此,他失去了最后一点点耐心。

  天气还是那么炎热,客人很少,饭馆里静悄悄的。宋欧鹏此时变得清醒起来。他将自己事先准备好的锤子掖在腰间,蹑手蹑脚地走上了饭馆的二楼。在二楼的一个房间内,饭馆老板的女儿菲菲(化名)正在熟睡。不到十岁的小姑娘,正是无忧无虑长身体的时候,所以远比成年人睡得熟得多。宋欧鹏轻轻走过去,掏出锤子,咬紧了自己的牙关,认准孩子的身体部位猛然砸了下去。重击之下,孩子凄厉的惨叫声连着哭声响了起来。宋欧鹏的脸上几乎没有任何变化,一下,两下,三下,他几乎是有条不紊地砸打着。终于,宋欧鹏长长地出了一口气,他心里只有一句话:工资老子不要了,顶平啦!

  随后,宋欧鹏从容不迫地走下楼去,离开了饭馆。此后,他开始亡命天涯。

  一审获刑8年

  案发后,呼市赛罕区警方介入了调查。尽管已经时隔数年,但当时经手此案的刑警们至今仍然对那个小女孩的伤情心有余悸,用他们的话说:“太惨啦!”

  经法医鉴定,菲菲的伤情是“头部颅板凹陷性骨折,脑挫裂伤,腹部闭合性外伤,肝破裂伤,肺挫裂伤等多处损伤,即被害人头部、腹部均已构成重伤”。通俗地说,就是小姑娘菲菲不仅被打成了残废,而且是极其严重的残疾。对这个孩子来说,未来的岁月不会让她的残疾有所好转,只会让她身心方面的痛苦与日俱增。

  警方的抓捕工作旋即展开,但却是石沉大海,因为宋欧鹏案发后第一时间便选择了逃窜至外地。

  几年来,菲菲的父母早已经为了给孩子看病而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并且还负债累累。但是,孩子的情况却没有任何的好转。所有人的痛苦记忆,随着时间的流逝,正在一天天过去。

  直到去年3月26日,这件让所有人都不愿意再去回忆的事情却被重新提了出来。这一天,如丧家之犬般东躲西藏了数年之久的宋欧鹏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随即,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宋欧鹏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至赛罕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欧鹏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认定宋欧鹏系自首,应该依法从轻处罚,因此,一审判处宋欧鹏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宋欧鹏当庭表示不上诉。

  提起抗诉

  难道这起给受害人菲菲造成了终身痛苦的严重暴力伤害案件,至此就尘埃落定了吗?

  本案的公诉机关、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检察官们并不这样认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公诉科科长杜敏检察官指出,首先,从本案的事实部分来看,被告人宋欧鹏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使受害人两处重伤,造成受害人严重残疾,一审法院并没有认定被告人宋欧鹏的加重情节。

  同时,被告人宋欧鹏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使受害人两处重伤。其造成受害人的严重残疾,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说来,即使是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宋欧鹏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也至少应当在十年以上量刑范围内量刑。所以,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宋欧鹏有期徒刑八年,量刑偏低,不符合法律规定。

  所以,赛罕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赛罕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正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

  采访中,杜敏检察官表示,“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惩恶扬善,伸张正义。但伸张程度必须准确无误,过重自然有失偏颇,但过轻同样令人无法接受。因此,我们要切实努力,促使正义得到最为准确无误的伸张。”(记者 阿民)

[责任编辑 范悦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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