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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提供假证据骗取保险金9万元 分赃不均终败露
内蒙古新闻网  12-07-11 09:40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为帮助他人逃避处罚,王某主动承担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还与同坐一辆车的赵某(女)、张某(女)向交警部门作虚假供述,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7月6日,经呼和浩特武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武川县人民法院以犯包庇罪、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犯包庇罪判处被告人赵某、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5月11日,王某驾驶自家小轿车载着赵某、张某和沈某到召河旅游,当晚喝完酒后返回。途中,没有驾照的沈某想过把“车瘾”,便要求王某让她开一会儿。沈某开着车行至呼百公路66公里附近时,由于酒后超速行驶,致使小轿车翻下路基,致张某受重伤、其他2人受轻微伤。考虑到沈某在呼和浩特市一家公司打工,又没有驾照,无法获得保险赔偿。王某与赵某、张某和沈某(另案处理)商量后,告诉处理事故的民警是他一直在开车。由于王某等4人隐瞒事实真相,向交警部门提供伪证,致使王某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9万多元。后来,张某因医疗费用问题与王某发生纠纷,揭开了这起交通肇事案的真相。王某、赵某和张某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检察官说法]包庇罪和保险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武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学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王某等3人为帮沈某逃避法律的制裁,故意向交警部门提供虚假证明,意图隐匿沈某无证驾车的罪证,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王某采取欺骗手段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9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武川县人民法院以犯包庇罪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王某判处刑罚,以犯包庇罪判处被告人赵某、张某的刑罚无疑是正确的。本案中,王某、赵某和张某3人自以为聪明,反而自食其果,其中的教训值得吸取。(记者 袁耀娟 实习生 卢兆鑫 通讯员 王晓蒙)

[责任编辑 范悦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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