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居民赵某及其子赵某某因酒后殴打警察,被依法判处。
去年年末的一天晚10时,牙克石市煤田派出所接到出租车司机打电话报案,称其出租车被人踹坏。民警唐某及协警王某身着制服乘警车赶到现场后,查明系被告人赵某所为。民警唐某遂要求赵某去派出所,但赵某本人已经处于醉酒状态,直接对唐某进行殴打,并指使自己的儿子赵某某对唐某殴打。唐某明示自己警察身份后,赵某仍指使其子继续殴打。二人将唐某打倒在地后围着踢打,致使唐某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赵某某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赵某、赵某某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赵某酒后妨害公务,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认罪态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现,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之规定,以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内蒙古新闻网赵文萃 通讯员聂晶慧 王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