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内蒙古城乡一体化进程,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近日就深化全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具体实施意见。记者了解到,今后在设区的市(不含盟改市的地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收入)并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凡在内蒙古盟市级以下城市、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收入)并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城市和建制镇,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报所属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落户问题。
凡购买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商品住宅房、二手房、自建房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不受有无稳定职业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凭房屋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办理落户手续。对房屋权属证书因办理贷款等原因暂时用作抵押的,凭房产部门的调档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办理落户手续。(文/刘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