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犯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记者昨天从刘卓志的代理律师处获悉,10天上诉期已过,刘卓志并未提出上诉。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刘卓志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长、中共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辽宁春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贾乘麟等21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采矿权审批、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宋巍(另案处理)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817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7月2日,一中院依法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处刘卓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记者昨天从刘卓志的辩护人、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律师处获悉,10天的上诉期已过,刘卓志已确定不再上诉,服从法院的判决。这也意味着一中院做出的一审判决生效。近日,刘卓志将入狱服刑。(文/何欣)

内蒙古锡盟原书记卖官大起底提市委书记收受64万
7月12日,刘卓志10天的上诉期结束,这位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以下简称锡盟)原盟委书记放弃上诉,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的判决生效。
刘卓志86次收受贿赂817.036万元,其中卖官收入占了他受贿金额的大部分。梳理刘卓志案,揭开当地官场职位买卖的隐秘一角。同时这些买官者在经过钱权交易而如愿以偿后,又成为了卖官链条中的新的一环,与刘卓志形成了利益同盟。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