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上午,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巴特尔主持召开2012年自治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
自治区副主席王波、自治区政府秘书长常海出席会议。自治区政府有关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2011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决算和2012年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2011年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草案)》和《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全区上下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努力克服宏观环境的不利影响,经济运行呈现缓中趋稳的态势,但下行的压力较大。各地区、各部门要认清形势,做好分析研判,进一步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确保工业企业达产达效,研究并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大力促进服务业发展,积极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各项任务目标如期实现。对于审计发现的各种问题,各级政府和预算执行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严肃认真地进行处理和整改,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精细化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持惩防并举,严格规范财政运行程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
会议认为,水资源作为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区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用水结构不合理、产业层次低、用水方式粗放、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有必要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我区节约用水管理,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会议认为,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只有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才能把这项工作长期、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目前,我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仍存在流于形式、监督考评机制欠缺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必要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为我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记者崔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