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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实施新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从7月1日起,乌兰浩特市开始实施新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08年5月22日颁布实施的《乌兰浩特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新的办法使百姓更加受益。

  为了加大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力度,全面落实重特大疾病救助政策,开展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水平,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基本医疗救助服务,根据上级要求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乌市制定并实施了《乌兰浩特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管理办法》。新的办法除了在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的规定上未有明显变动外,在救助方式、救助标准以及救助程序上均有不同程度改变。

  救助方式更加细化。较于旧办法,新办法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在救助方式的划分上更加细化。新办法中将救助方式分为四大类,包括日常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医疗救助。这其中日常医疗救助又分为资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额”门诊救助和“共付”门诊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又分为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方式的细化,有利于救助对象“对号入座”,进而提高救助效率。

  救助标准显著提高。旧办法中规定医疗救助标准为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额不得超过5000元;五保孤老以及特殊困难对象年最高救助标准不得超过7000元。新办法在制定救助标准时没有“一刀切”,而是因人而异、因病而异,救助封顶线从2000元到20000元不等。这其中,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自付部分,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城镇“三无”人员仍给予全额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为3万元;其他救助对象按7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为1.2万元。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自付部分按70%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达到2万元。

  救助程序更具人性化。“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是新办法救助程序的亮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城镇“三无”人员,持乌兰浩特市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直接到乌兰浩特市民政局确认并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随来随治、随走随结”。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查验证件的有效性和救助金额累计数,并确认应予救助金额。(白红霞)

[责任编辑 哈丽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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