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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出台
 

  7月2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7章41条,分别对工资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原则、协商代表、协商内容、协商程序、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自治区总工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区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虽然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和成效,但是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等。《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区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对于进一步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富民强区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记者 苏永生 通讯员 傲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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