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5月29日下午,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为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将对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理顺分配关系,缩小收入差距,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各族职工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和劳动报酬最大化的趋势更加明显。针对部分企业和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不到位,职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主动性不高,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的情况,自治区决定制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该条例(草案)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相衔接,并规定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参照该条例执行。《条例(草案)》中对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职责,关于协商代表的产生、人数、任期、职责、补选以及履行代表职责的权益保障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为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条例(草案)》规定了比较系统的协商程序,明确了工资集体协议有效期和变更、终止的条件,使协商过程依法有序进行。针对小企业职工流动性较大、工会力量薄弱的情况,在小企业或者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等内容也在条例草案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内蒙古新闻网 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