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部分读者向本报反映:集宁区个别交通警察驾驶警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不悬挂机动车号牌,开车过程中还接打电话。另外,个别交通警察在路口执勤时也没有完全遵守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存在违规执勤执法的行为……
7月24日,记者来到集宁区对读者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采访。采访中,记者在集宁区怀远大街国宏石化加油站看到,一名交通警察驾驶的一辆银灰色汽车在国宏石化加油站附近停放,该车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随后,记者在怀远大街上看到,一名交通警察驾驶一辆车身喷有“公安”字样、悬挂警灯的制式警车正在马路上行驶,车辆没有悬挂号牌,该交通警察在驾车过程中还接打电话。随后,这名交通警察将无牌警车停放在京藏高速公路集宁南出口处附近,然后下车执勤。
记者在自治区公安厅交管总队了解到,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
7月30日,记者再次来到京藏高速公路集宁南出口发现,7月24日那辆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制式警车仍然停放在集宁南出口附近(如图),一名交通警察正在对一辆大货车进行检查,那辆制式警车并没有开启警灯。然而,根据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9条规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穿着反光背心,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
采访中,集宁区部分市民认为,交通警察在驾车时接打电话、不悬挂机动车号牌等行为,他们本身就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怎样还能对其他交通参与者进行执法?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的行为不能规范,无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也不能维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集宁区有关部门应该对这样的违规行为尽快纠正。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4条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对违反规定执勤执法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记者 田凤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