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本月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本月起正式施行,自治区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中。今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需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车价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含)升以下、车价12万元以内的轿车。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车价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地理环境或工作性质特殊确需配备越野车(旅行、商务车型)的,应当控制在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配备16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不得超过45万元。
据介绍,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特殊需要配备的,可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各盟市党委、人大、政府(公署)、政协机关以及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厅局级单位可配备国产越野车。盟市越野车数量不超过单位车辆编制总数的50%;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厅局级单位越野车数量不超过单位车辆编制总数的20%。
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配备排气量在4.0升(含)以上、车价在50万元以上越野车的,需报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配备10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的,车价不得超过60万元;一般不允许配备豪华车型。(记者 刘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