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昨日,记者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自治区党委原副秘书长白志明案二审终结,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据了解,自治区党委原副秘书长白志明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检察机关介绍,被告人白志明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等职务便利,以帮助建筑企业承揽工程、违反规定使他人获得土地使用权、帮助企业或个人拆借巨额资金吃利息等手段,非法收受多家公司和个人合计价值人民币1023万元的款物以及2万美元和1万欧元;采取侵吞、以虚假项目骗取现金等手段贪污工程款、建设资金、购车款、办公厅经费等共8笔,合计价值人民币490万元;另有价值人民币600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1年末,锡林郭勒盟苏尼特碱业公司郭辉送给时任副盟长的白志明虎头牌猎枪一支,白志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猎枪存放家中。案发后,还在白志明家中查获“六四”式手枪子弹177发。
一审宣判后,白志明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认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白志明一案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8月24日,自治区高级法院委托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到羁押场所对白志明进行了宣判。(记者 陈秀俊通讯员 张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