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544名。
二、设区的市、盟辖旗县市应选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一)按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347名,占代表总名额的63.78%,按城乡每71132人分配1名;
(二)设区的市和盟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6名;
(三)其他应选名额数为95名,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据法律另行分配。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应选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5名。
四、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高于上一届。
五、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牧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党政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降低。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六、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3年1月10日前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