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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我区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自治区法制办负责人答记者问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2年9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近日,自治区法制办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为何要颁布《规定》?

  法制办负责人: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地方志工作作为一项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文化基础事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一项系统工程,发挥了资政、存史、教化的重要作用。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正式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标志着我国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也体现了国家对地方志工作的重视。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陆续出台了地方志工作的法规和规章。我区至今还尚无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遵循,修志工作随意性大、主观性强,各地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规定》以自治区主席令正式公布,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地方志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也是对全区默默奉献、辛勤耕耘的广大地方志工作者的巨大鼓舞,对我区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记者:请问《规定》的调整(适用)范围是什么?

  法制办负责人:根据我区地方志工作的实际情况,地方志的外延已经有所扩展,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地方志书,又包括地方综合年鉴。地方综合年鉴是新一轮地方志书续修的平时资料积累。地方志工作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既包括地方志的规划、编纂、审查验收,也包括地方志出版后的开发利用。因此,结合自治区实际,该规定所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记者:请问《规定》对地方志工作的保障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法制办负责人:地方志属于“官修”的信史,不同于个人的自由著述,必须加强全区各级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规范。因此,该规定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一是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编纂、保存、开发、利用地方志的相关工作。

  二是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是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编纂工作总体规划及编纂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的编纂工作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四是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编纂。

  记者:请问《规定》对确保地方志编纂质量作了哪些制度设计?

  法制办负责人:为了确保地方志编纂质量,该规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首先,编纂地方志应当存真求实、观点正确、体例严谨、结构合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其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坚持专职人员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涉及少数民族内容的,应当有少数民族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规定旗县级以上地方志书实行初审、评审和验收的三审制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出版。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记者:实践中曾经多次发生地方志作品著作权归属争议问题,请问《规定》对这个问题是否作出明确规定?

  法制办负责人:地方志是地方志编纂人员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要求编纂的,而且主要利用了上述机构提供的资料、经费和物质技术条件。因此,该规定与著作权法作了衔接,规定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编纂、译审人员享有署名权,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得适当报酬。

  记者:如何贯彻《规定》?

  法制办负责人:一要组织修志系统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吃透精神实质,做到人人熟知地方志工作的地位、性质、领导、职责、要求、目的,以及志书编修的间隔年限、审查验收等,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光荣感。

  二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规定》和地方志工作的社会影响,为修志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要把修志工作纳入到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中,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人员到位、保障措施到位。

  四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全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自治区《规定》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特别是对拒绝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或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地方志承编任务、擅自编纂出版以旗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或地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以及未经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评审验收,擅自出版志书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要保证高质量完成修志任务。自治区各级地方志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明确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做好志书、年鉴的编纂和地方志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在保证志书质量的前提下,力争在2015年前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记者 张文强)

[责任编辑 赵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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