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赤峰市影响恶劣的涉黑团伙首犯周强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周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强迫交易罪;盗窃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抽逃出资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对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周强,男,1970年出生, 2010年11月1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赤峰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0日批准逮捕。同月24日因患严重疾病被赤峰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1年8月14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9月5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1994年开始,被告人周强伙同他人多次进行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亲自或指使他人砍伤多人;多次为他人提供冰毒进行吸食;在自己开办的洗浴中心组织卖淫,非法获利20余万元;强迫元宝山六家煤矿和元宝山区嘉润碳质泥岩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只向其销售产品;向元宝山发电有限公司销售掺假原煤;在为元宝山发电有限公司承运原煤时,窃得原煤四万吨。盗窃行为被人发现后,对发现人进行殴打并非法拘禁;多次组织人员在白音花一号矿盗窃原煤,价值二千余万元;指使该公司工作人员虚开货物运输发票403组,虚开运费1亿2千余万元,虚开税款860余万元;出资500万元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公司10天后,便抽逃了全部资金;2010年11月,周强被郭彦峰(另案处理)砍伤后,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周强事前的指使,将部分会计帐销毁,逃避检查。(文/张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