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礼与有夫之妇郑某某在西安市租房同居,为了达到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两人便来到呼市共谋杀害郑某某的丈夫阮某某。呼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于昨日将罪犯杨永礼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故意杀人犯杨永礼,40岁,陕西省山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沈家桥村75号院。
2009年初,罪犯杨永礼与有夫之妇郑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沈家桥村75号院租房同居。为了达到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两人多次共谋杀害郑某某之夫阮某某(被害人,殁年36岁)。
2009年8月24日,杨永礼在西安市购买了安眠药,与郑某某于次日到达呼市。郑某某购买了新电话卡,用该卡联系在武川县乌兰不浪金矿打工的被害人阮某某,让阮某某到呼市见面。
同月27日上午,罪犯杨永礼冒用他人信息,在呼市回民区滨海路“满意招待所”预定了客房,后又购买了铁锤、老虎钳、螺丝刀、锯条和手套等作案工具。
当日10时许,郑某某在汽车站接到阮某某,途中让阮某某饮用了已掺入安眠药的杏仁露,之后一起来到杨永礼预定的招待所,待被害人阮某某熟睡后,罪犯杨永礼进入房间,持铁锤击打阮某某头部,用枕巾紧勒颈部,致阮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窒息死亡。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杨永礼目无国法,为达到非法目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行为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永礼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罪犯杨永礼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核准罪犯杨永礼死刑。(记者 鲁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