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赤峰市高度注重民生建设,着力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逐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不断强化“五保”供养工作和敬老院建设,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推进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救助水平明显提高,为身处困境中的群众撑起了一把民生保护伞。
赤峰市农村牧区低保制度从2006年开始启动,由定期定量救助整体过渡而形成低保制度。初始保障人口9.9万人,人均保障标准625、825元/年(农区、牧区),年发放资金3606.4万元。2007年起,全市连续扩大农村牧区低保保障规模,并适时提高了补助水平。到2011年底,全市农村牧区低保对象扩大到24.9万人,农村牧区低保年保障标准提高到1830元/年(不再分农区、牧区),年资金发放总量由3606万元增至3.4亿元,基本实现了从无到有的常态制度化的低标准、广覆盖预期目标。今年,人均保障标准提高到2498元/年,截至第三季度,全市保障人数24.95万人,发放保障资金2.32亿元。
赤峰市城市低保制度从1997年开始建立和实施,经过多次扩面和清理整顿,形成了公开透明、运行规范、管理有序的工作机制,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不断提高。到2008年,全市城市低保保障规模保持并稳定在9.4万人左右。全市城镇低保月保障标准由2003年的115元提高到2011年的304元,年发放资金总量由7911.8万元增加到3.2亿元。今年,人均保障标准提高到363元/月,截至第三季度,全市保障人数9.4万人,发放保障资金2.44亿元。
全市纳入“五保”供养政策范围的五保对象共有1.93万人,其中集中供养6277人,分散供养1.3万人,基本实现按标施保。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年平均供养标准由2006年的1200元提高到2011年的3583元,分散供养年平均供养标准由2006年的800元提高到2011年的2196元。年发放“五保”供养资金由2006年的1464万元提高到2011年的5176万元。今年,“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年平均供养标准提高到4013元,分散供养年平均供养标准提高到2460元,截至目前,已发放供养资金4086万元。
为进一步改善集中供养对象的居住、生活环境,按照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项目和自治区扶持敬老院建设项目安排,连续实施了敬老院改扩建提档升级活动。目前,全市共有敬老院134所,床位7050张,集中供养能力36.51%。通过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机构事业法人登记工作,现已完成法人登记敬老院79所。
赤峰市从2008年开始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初期主要采取大病救助和定点医疗机构优惠减免方式。在开展医疗救助试点的基础上,赤峰市不断对救助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搭建一站式医疗救助结算平台,基本形成了以一次性大病比例救助、门诊救助、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资助农村低保和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定点医院优惠减免的救助服务体系。2008年至2011年,全市筹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2.9亿元,累计救助城乡患病困难群众89.86万人次,有力地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看不起病的问题。今年,全市已救助城乡患病困难群众10.9万人次,发放救助资金4256.8万元。(记者南丁 通讯员于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