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五原县套海镇锦旗村部分蒙古族群众群体上访,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五原县检察院乡镇检察室按照领导指派协助相关部门组织侦查。
原来,闫某、王某某二人为“购买”套海镇锦旗村的沙丘牟利,向时任锦旗村一社社长的靳某某行贿1.5万元,靳某某伙同其他6人私自把风积沙沙丘卖给了没有采矿权的闫某和王某某,在签订买卖协议时靳某某等人又向闫、王二人索贿3.64万元。五原县套海镇锦旗村是蒙古族聚居区,案件当中涉及到的风积沙沙丘200年来一直是蒙古族居民墓葬区,他们的行为引起蒙古族社员的极大不满,导致集体上访。
检察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查阅了大量的资料以及相关案例,并多次走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确定锦旗一社的风积沙沙丘属于国家的矿产资源,不允许私自买卖,锦旗村卖沙丘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招标出售,是非法行为。进而确定了靳某某的犯罪主体以及其他6名村民的共犯身份。此案的顺利办结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也平息了一件可能引发民族矛盾的群体上访案件。
这一案件只是乡镇检察室干警们服务大局、履行职能中的一个镜头。近年来,五原县检察院认真贯彻上级检察机关关于法律监督工作向基层延伸的部署要求,积极探索司法便民利民的途径和方式,扎实推进乡镇检察室建设。
根据该院人员和装备的实际情况,检察室采取“驻站式”和“巡回式”两种方式,每周一、三、五在西部5个乡镇工作,每周二、四、六在东部5个乡镇工作,形成了规范的工作制度。乡镇检察室在检察院党组的领导下,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控告和申诉,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制宣传,协助当地党委、政府调处矛盾纠份,先后协助查办了一批农村干部乱收费用、冒领退耕还林款等职务犯罪案件,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杨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