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受伤,获得工伤赔偿是理所应当,但是对于伤残等级存在争议,导致受伤一年多的司五十七至今没有得到工伤赔偿。
2011年12月5日10时左右,乌海市阳光炭素有限公司二分厂三号斗提机发生故障,车间主任让破碎工司五十七帮助机修工一起修理,机修工让司五十七上斗提机顶手盘皮带,并嘱咐司五十七按手势指令进行操作。但机修工在未确认司五十七离开斗提机时就点动了控制盘按钮,致使司五十七右手手指受伤。经乌海市海勃湾区铁路医院诊断为:右中指末节完全离断伤、右环小指末节不全离断伤。
事后,乌海市阳光炭素有限公司虽然支付了司五十七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并及受伤后的补助费3660元,但是由于受伤,司五十七不能正常工作,而与乌海市阳光炭素有限公司的赔偿问题也一直没有达成协议。
情急之下,2012年8月20日,司五十七向乌海市乌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在乌海市乌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月24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上记者看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认定司五十七的伤情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所致,符合工伤认定范围。
9月12日,乌海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了司五十七的伤残鉴定,鉴定指出:根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司五十七伤残等级为捌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护理等级为无护理依赖。
其中注明,“如不服本鉴定结论,可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之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同时,司五十七向乌海市乌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乌海市阳光炭素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87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90384元、停工留新工资期间工资3753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170元等各项费用共计177954元。
对于司五十七属于捌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乌海市阳光炭素有限公司并不认可,提出要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直至10月18日乌海市乌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仲裁审理时也未收到乌海市阳光炭素有限公司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的任何立案证明及相关材料,并且该公司并未到庭参与庭审。
司五十七向乌海市乌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称当初自己与约定乌海市阳光炭素有限公司月工资为5000元,实际月平均工资为4170,日工资为191.72元。在他工伤期间,乌海市阳光炭素有限公司还应支付自己停工留薪期工资。
由于乌海市阳光炭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到庭,也未向乌海市乌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司五十七的工资表以及支付给司五十七工伤费用的相关票据,故对司五十七的月工资及乌海市阳光炭素有限公司支付给司五十七的费用按照司五十七所提供的数额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乌海市阳光炭素有限公司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870元;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9038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9063.76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340元;合计183657.76元,扣除已支付的3660元,剩余179997.76元于该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10月26日,乌海市阳光炭素有限公司以“司五十七于2012年10月18日向乌海市乌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前乌海市阳光炭素有限公司曾多次与司五十七进行协商,要求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赔偿,但司五十七要求赔偿项目多,金额数目巨大,索要标准无法律依据,乌海市阳光炭素有限公司考虑赔偿方式和赔偿数目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将司五十七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乌海市阳光炭素有限公司不支付司五十七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乌海市阳光炭素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王熙和表示,司五十七受伤以后该公司全力以赴对其进行治疗,然后也跟他进行了赔偿方面的协商,但因为司五十七“开价”太高没能协商成功。对于司五十七的工伤鉴定,该公司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了行政复议,该委员会受理后同意对司五十七进行二次工伤鉴定,但在鉴定时间内司五十七并没有到场,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做出了“因缺席导致没有鉴定结论”的鉴定结论书。
对此,司五十七表示,自己并没有接到乌海市阳光炭素有限公司或者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他前往鉴定的通知,所以并不是故意缺席。
“三道坎法庭看到这种情况,就提出由法院出面,再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一次工伤鉴定,司五十七也同意了,所以现在就等法院的协调情况和鉴定结果了。”王熙和告诉记者,对于司五十七前往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过程中的一切差旅费、交通费用乌海市阳光炭素有限公司都会承担。
对于未在规定的11月26日开庭审理的情况,乌达区三道坎法庭书记员贾金祥表示,目前正在协调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提出鉴定申请的相关事宜。如果按照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缺席导致没有鉴定结论”进行审理,将会给司五十七带来不利。“因为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要高于乌海市的鉴定结论,这样一来司五十七之前八级伤残的结论的无效了,他也得不到多少赔偿。”
同时,贾金祥表示,如果这一次司五十七仍然不配合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也只能依法按照之前“因缺席导致没有鉴定结论”进行审理。
2012年12月24日,记者再次与司五十七取得联系。他告诉记者,与之前一样,自己后来并没有接到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通知,他与乌海市阳光炭素有限公司之间的案件于12月21日开庭审理了,但目前并没有审理结果。(记者 温亚楠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