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总结推广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促进就业创业的新成果和新经验,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就业创业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自治区政府决定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2〕88号),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了推荐评选工作。在推荐评选工作中,各地区及有关部门把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开展就业工作有创新、有亮点、有力度,取得显著成效,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普遍满意作为先进工作单位评选标准;把落实就业政策,创造性开展工作,发挥骨干作用,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服务意识,深受劳动者拥护和爱戴作为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标准;把诚信守法,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吸纳就业人数增幅较快或比例较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带动就业示范作用作为先进企业推荐评选标准;把诚信守法,自强自立,带动就业,业绩突出,事迹感人,具有良好的创业示范带头作用作为就业创业优秀个人推荐评选标准。评选中,坚持逐级推荐原则,以地方推荐为主,
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和审核;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坚持各类别代表性先进性;坚持注重实绩原则,注重把工作实绩和贡献作为衡量标准。经自治区评选表彰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拟推荐以下60个先进单位、60名先进工作者、30家先进企业、50名就业创业优秀个人为全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推荐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从2013年1月7日至1月13日,如有不同意见,请于1月13日18时前,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形式向全区就业创业工作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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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就业创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