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区推动区域科学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工商局关于鼓励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要求,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助推各类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创优市场发展环境,推动区域经济加快发展,现结合工作实际,推动意见实施。
(一)实行市场准入“零门槛”。积极支持创设企业,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行业和经营项目,都允许生产经营。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经营项目。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数额的限制。
(二)试行内资企业“零首付”登记。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内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股东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余额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
(三)实行小微企业“零收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免收开业注册登记费、变更费、年度检验费、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费,加快小微企业发展。
(四)放宽经营场所条件。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含农民宅基地房屋)、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经营场所。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上述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租用城区写字楼、商住楼商业部分、公寓式住宅楼作为办公场所(不含经营场所)的,可凭不扰民承诺书和物业管理公司备案手续办理工商登记,不需提供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证明文件。
(五)放宽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经营条件。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企业,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电子商务”,经营范围可依申请依法核定为“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无实体店铺的,允许其利用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直接作为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
(六)下放审批权限,提高行政效能。将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下(含已在市局登记)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下放各区县局登记管理。委托驻地为中心镇的工商所办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提高信息化水平,健全完善网上受理、网上登记、网上审批、网上年检、企业信息查询等服务手段,全面开展股权出质、户外广告、动产抵押等的网上登记工作。
(七)支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向公司组织形式发展。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可以在原名称上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单长江 郭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