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3日,土左旗的大车司机李文峰(化名)接到一名男子的电话,对方自称在青城公园内施工,需要雇一辆自卸车,希望李文峰能接这趟活。李文峰爽快地答应了,与雇车男子一起,李文蜂驾驶着自己的自卸三桥翻斗车。从土左旗出发到了我市市区。俩人在石羊桥附近的一家旅店住下后,李文峰喝了男子打回来的白开水就睡着了。直到次日10时左右,李文峰被旅店老板的敲门声吵醒后才傻了眼:与自己同住一个房间的雇车人不见了,自己的3000元现金和车钥匙也都不见了。他连忙赶到停车场一看,发现自卸车也不见了。经呼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文峰丢失的自卸三桥翻斗车估价为21万余元。
2012年7月24日下午,李文峰突然收到一条短信,内容是:“我把卡号给你,打3万元,告诉你车在什么地方。”李文峰猜测是雇车人发的。2012年8月1日,他到呼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报了案,警方随即展开立案侦查。经侦查,公安人员于同年9月14日在山西省右玉县将嫌疑人闫某某抓获。归案后,闫某某供认自己趁李文峰不备在水里下了3颗安眠药,待其昏睡后将车抢走,连夜雇人开回了山西省右玉县。在审讯中,闫某某还主动交代在同年7月14日,曾以同样的方式抢劫了武川籍大车司机的自卸车一辆。根据闫某某的供述,警方经调查很快找到了嫌疑人所说的这位大车司机吕秀文(化名)。原来,2012年7月14日这天,武川县某汽修店老板陈强(化名)正在自己的店里忙碌着,一名中年男子进来询问能不能帮他找一辆自卸车,男子称自己在我市市区一个工地上有拉土的活。当时,吕秀文的车正停在这家店附近没活干,陈强就把吕秀文的手机号给了该男子,让他们自己联系。不一会儿,吕秀文就接到了中年男子的电话,谈好价钱后,吕秀文驾驶着自己的自卸车从武川县出发到了我市市区。住到一家旅馆后,雇车人给吕秀文倒了一杯白开水,喝完后不知道什么时候,吕秀文就睡了过去。第二天早晨睁开眼,他发现只有自己在那里,原本放在自己钱包内的1300元现金和车钥匙都不见了。想起前一天晚上是雇车人和自己一起停的车,吕秀文赶紧跑到停车场,结果车也没了。向看门人询问并查看停车场监控录像,吕秀文发现雇车人在凌晨2时许与另一个人把车开走了。13时许,焦急万分、四处想办法找车的吕秀文接到雇车人的电话,说车子在山西省朔州市井坪县某公司的院子内放着。吕秀文赶紧直奔那里,第二天真的找到了车,不过少了4个轮胎,油箱也空了。在买轮胎、加油花费了5600元后,吕秀文将车开回了老家。经呼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估价为24万余元。
据李文峰和吕秀文两位受害人回忆,案发时都喝了闫某某给的白开水。记者昨日在采访中了解到,李文峰所有的自卸车在案发后已经依法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作为此案的公诉机关,呼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闫某某犯抢劫罪,将其公诉至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并认定上述事实后认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给受害人服药的方式,使其不知反抗,劫取其财物共计人民币4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对于闫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其实施麻醉抢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通过受害人对其感知的描述,部分证人对闫某某的举止描述,可以证实被告人给受害人吃药了,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在案印证,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认为不能成立;对于其辩护人提出闫某某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另一起犯罪,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在作案手段方面翻供、不构成自首,但该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大的损失、没有前科、表现良好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闫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嫌疑人落网供出另一案情一司机活没干成损失惨重两名司机受雇驾车从旗县区来到我市市区干活,没想到都迷迷糊糊睡了过去,一觉醒来雇车人没了踪影,连自己养家糊口的大型自卸车也消失了。回忆起自己的遭遇,两名受害司机都觉得有些蹊跷:“我们只喝了对方给的一杯白开水而已……”(记者 何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