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再起
按照张金贵的说法,广东金辉华集团公司于2011年6月承建了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达拉特旗汇金时代广场商住楼1、2、7、8、9号楼工程项目。2012年4月份,发包方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为资金短缺出现问题,决定停建7、8、9号楼。1、2号楼继续施工,到2012年年底,1、2号楼主体结构全部工程完工,二次结构抹灰等工作也陆续完工。此时,广东金辉华集团公司要求与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结算已完工项目工程款。
据了解,此时,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承建方延误工期为由,意欲中止与广东金辉华集团公司承建协议。
2012年年底,双方同意由达拉特旗住建局主持工程决算,期间指定了第三方审计机构,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完工工程量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经过双方相关人员与审计人员确认后,出具了鉴定结果表和共同委托协议书。
张金贵说,当时广东金辉华集团公司已经加盖公章确认后交第三方审计机构,而第三方审计机构要求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盖章确认时,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公章不在为由,至今未确认工程决算款项。
到了2013年3月,广东金辉华集团公司再次要求甲方对当地住建局主持的工程决算给予确认,但仍无回音。张金贵说,在此情况下,公司派专人赴达拉特旗与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协商并核实工程款支付情况,双方就核实给付工程款和终止相关承包协议的相关内容达成初步意见,约定清明节过后进行协商解决。
开发商突然提出仲裁申请
2013年4月7日,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突然向鄂尔多斯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张金贵的印象中,双方约定在清明节后以电话和电邮的方式确定终止协议内容,但在履约过程中,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却提出仲裁申请,致使双方协商成为泡影。
对于为何放弃协商而提起仲裁,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人刘三永在接受《北方周末报》电话采访时说:“具体情况不要问我,我不清楚”。
据了解,依据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项“违约、索赔和争议”的条款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仲裁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3年4月7日,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鄂尔多斯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理由,是请求解除双方的建设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并支付各项违约金和仲裁费用。
调查得知,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不久,广东金辉华集团公司收到仲裁申请,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查看了对方的仲裁申请内容后,认为不妥,遂依法向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在地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受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