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监护人赔偿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8个小伙伴在水边玩儿,1人不慎落水溺亡,7人选择沉默。4天后,真相浮出水面,亡者家属将沉默的孩子们告上法庭。几天前,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7名被告的监护人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4月7日,原告之子15岁的小龙(化名)和7名被告(13岁-16岁)一起在伊敏河边玩,小龙失足落水,一名伙伴曾下水试图营救,但未成功,不识水性的小龙消失在湍急的水流中。7名伙伴害怕家长责罚,相约隐瞒此事。4月8日,原告向被告之一李某问及小龙去向,李某谎称不知。7月11日,被告孙某等人的家长知道此事后,到派出所报案。其实派出所已在7月8日接到过报案,有人在河边发现一具男尸,但一时还没找到主人。派出所接到孙某家长报案后,通知了原告。如此一来,事发4天后,原告才在河边看到儿子因浸泡和曝晒已面目全非的遗体。为此,悲痛之下的原告状告7名同伴,要求共同承担死亡赔偿金16.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认为,小龙溺水身亡是因其自身因素及父母监护不力所致,7被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现小龙溺水后,采取了与其年龄相当的救助行为,不存在过错。小龙溺水身亡的损害后果与7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对原告提出的死亡赔偿金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7被告在小龙溺水后,采取了隐瞒真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客观上导致了原告在小龙溺亡4日后才得知真相,加重了原告的精神痛苦,7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款由7被告的监护人承担。 (陈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