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在乌海市某浴池洗澡,在洗完澡准备出去穿衣服的时候,忽然摔倒在地,被其他洗澡的人扶起后才发觉自己的脚动不了了,一动非常的疼。黄先生匆忙穿上衣服找到浴池老板,要求浴池老板陪同其上医院治疗,但是老板却不领消费者治疗脚伤,推脱说是消费者自己的责任,让消费者自行治疗脚伤。消费者李先生认为,我在你的浴池洗澡你就应该保障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这次洗澡是由于浴池的地太滑造成自己的脚扭伤,浴池理应赔偿自己的医药费。双方僵持无果。黄先生拨打了12315投诉电话。
海勃湾区工商分局12315接到投诉信息,立即责成辖区工作人员调查情况,调查中发现,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黄先生作为一名消费者到该浴池洗澡,双方已经形成了一种消费关系,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该浴池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不安全的危害发生。按照《消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最终在消协的调解下达成共识: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医药费500元。(通讯员:杨燕 王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