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家住呼和浩特市和林县的王某某今年62岁,其青年时酷爱打猎,经过向别人学习和自己的一番琢磨,王某某利用废旧钢管等材料,自制了一支猎枪专门用于打猎。后来国家禁止狩猎,公安机关也多次发出收缴枪支的通告,王某某也未将该枪支上交。到了冬天下雪后,王某某还偶尔拿出来去打个野兔。2012年11月20日,经群众举报,当地公安干警在王某某家中将该枪支收缴,一并缴获的还有卡装火药3.6斤、小瓶装火药92.15克、底火23个、自制铅弹142颗。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鉴定报告认定,送检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能够击发,且具有杀伤力。今年9月30日,呼和浩特市和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王某某私自制造枪支触犯刑法
和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周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个人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王某某非法制造了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铅弹的猎枪用于打猎,经多次通告均未上交,其行为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应以该罪名定罪处罚。(杨晓丽 王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