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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长见: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性文件
内蒙古新闻网  13-11-28 14:59 打印本页 来源: 学习时报  
 

  原标题: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性文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针对司法体制改革,要求“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求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要求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毫无疑问,《决定》的改革力度之大、范围之广、针对性之强都超出了很多人的想象,《决定》的改革内容必将载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制度建设的史册,这充分体现出我们党敢于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的政治勇气和政治智慧,有利于从根源上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司法行政化痼疾。

  毫无疑问,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改革的难点,是需要极大政治勇气和极强政治智慧才能彻底解决的老大难问题。正如习总书记所指出的,《决定》的内容体现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一切从实际出发,总结国内成功做法,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勇于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的改革精神。

  回顾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30余年来,我国基本形成了一个司法权不断扩张,能正常发挥纠纷解决等常规功能,司法结构基本合理、司法理念比较现代、总体上较为健全、有效和公正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司法程序的制度化、司法功能的扩大、司法独立性的增强等方面都成绩显著。在看到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的危机仍然在蔓延,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解决,进一步深化改革面临很多思想和观念上的障碍和阻碍。实事求是地分析,由于司法体制的制约性因素的影响,司法领域存在很多突出问题:第一,司法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本职作用发挥得不好,公民寻求司法外救济的行为较为频繁。以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为诉求对象的信访总量居高不下。本应属于司法解决的事务诉诸党委政府,并且经常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出现,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公民合法权益得不到可靠保障。第二,公民寻求司法内救济的频率较高。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2003—2007年全国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占90.01%。但是,由于难以“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导致行政诉讼案件甚至出现“案案上诉,件件申诉”的现象,个别省份行政案件上诉率相当高。第三,司法体制性问题造成司法腐败亟需治理。个别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枉法,严重伤害了司法的公信力。第四,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冤假错案与主客观条件、司法作风、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都有关系,但司法体制方面的缺陷仍是根本原因。司法体制性的问题造成对冤假错案的防范不足、发生率偏高。总体上,司法体制性痼疾没有彻底解决,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不强、定分止争的功能不彰。司法没有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某些时候,党委、政府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甚至是第一道防线。党委、政府成为社会矛盾的直接承受者,既影响党和政府的执政形象,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建设。

  造成司法公正、公信和权威都不够理想的根本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中的过分行政化。针对司法体制中行政化的表现,《决定》做出了具有极强针对性的部署。首先,解决司法的地方化问题。目前,司法机关在人财物方面受地方的制约较大,司法干部的任免受同级党委领导,司法经费由同级政府保障。造成在某些地方,在案件受理、裁判等各个环节都会受到党政机关的影响和干预。司法裁决无法完全按照法律和事实做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受到严重削弱,司法判决在全国范围内也无法做到统一。而《决定》要求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受制于地方的现状。其次,加强司法人员专业化建设。目前,司法人员的管理与一般公务员没有太多差别,专业性得不到体现。《决定》要求“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有利于结束司法人员管理的行政化问题。再次,解决法院管理过度行政化问题。目前,法院内部决策过程、法官之间的行政化色彩浓厚。一是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具有最终决定权。二是法院内部机构设置的等级化。审判权力由法官向各庭庭长、主管副院长、院长方向集中,办案需要层层请示汇报、研究讨论、审批把关,造成审权与判权的分离,不仅人为地拖延诉讼时间,还模糊了责任界限。一旦发生错案,要么是法不责众、不了了之,要么是直接办案人员背黑锅。责任追究的模糊化为司法权滥用提供机会,关系案、人情案屡禁不绝。行政化的案件管理机制使得有办案经验的人员大部分被提升到领导岗位,不再承办案件,影响了办案质量,进一步加剧了司法公信的危机。三是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异化为领导关系。实践中存在下级法院不断地就具体案件的审理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上级法院不断地向下级法院发布指示、命令的现象。这违反了审级制度的内在要求和直接审理的原则,影响了各级法院和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独立性,导致两审终审制形同虚设。针对上述问题,《决定》要求“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每一句话都直指法院管理行政化缺陷的要害。

  针对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体制性痼疾,《决定》内容体现出抓铁有痕、踏石有印的务实精神,没有笼统的原则宣示和一般性的表述,每一项举措都针对司法体制中的具体问题,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出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改革开放的旗帜必须继续高高举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方向必须牢牢坚持。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更有力的措施和办法推进改革”的改革精神。

  司法公正、独立是数百年来的政治革命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是现代司法的核心理念。我国传统上尊崇人治和司法与行政合一,司法权既无法获得必要的独立性,也不具备必要的权威,公正性更无法保证,社会稳定的实现和社会矛盾的化解都是奢望。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以及现代社会主义建设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成为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从而,司法公正、独立具有了制度基础和现实可能性,公平、正义有了强有力的司法体制保障。为了进一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解决司法体制中制约司法公正的痼疾,我们要严格贯彻《决定》要求,狠抓落实,早日建成公正、高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 赵文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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