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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内蒙古怎么干?
 

  【编者按】内蒙古作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区域,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11月14日,自治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11月18日,自治区政府召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视频会议,全面安排部署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那么,我区大气污染情况如何,防治工作将如何开展?让我们一起关注。

  减排压力加剧,治污目标加码——

  向产能过剩项目亮“红牌”

  随着大气污染问题的关注度日益提升,能够进入肺泡的污染物携带者———PM2.5,屡屡成为焦点。

  根据自治区即将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区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任务是:到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全区地级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2年下降10%左右,任务十分艰巨。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完成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城市空间结构的调整优化,实现经济发展的转型升级。

  结构性污染防治任务艰巨近年来,全区通过加快实施电厂脱硫、脱硝设施改造,推进集中供暖、减少原煤散烧、控制面源污染和清洁能源替代等措施,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然而,污染防治任务依然艰巨。

  “我区目前产业结构以资源、能源转化为主,重化工业比重较大,多数盟市还保有较多能耗高、污染重的行业和企业,一些城市和工业园区功能定位与产业布局不够合理,给污染防治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特别是国务院把内蒙古确定为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新型化工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和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外送清洁能源,内留巨大污染物的压力持续增加,全区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形势不容乐观。”自治区环保厅厅长安国通说。

  安国通表示:实现全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抓住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倒逼作用,加快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积极推进存量结构的调整优化,使经济发展方式得到进一步转变,发展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

  一“进”一“出”严把环保关《意见》对落后产能提出了明确的禁限措施,一方面在准入环节亮出“红牌”,另一方面提出明确的整顿要求,建立违规建设项目退出机制。

  “根据《意见》要求,全区今后将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等量或减量置换。”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污防处处长张刚介绍。

  笔者在《意见》文本中还看到:“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不得提供土地、水、电和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这些内容,将意味着更加“苛刻”的环保准入管理要求。此外,《意见》还提出,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在“进入”方面抬高门槛的同时,《意见》对违规项目的退出机制也作了明确安排。根据要求,下一步我区将依法开展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产业违规建设项目整顿,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

  化解过剩产能,优化空间布局《意见》提出,结合地方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等条件,采取产能化解、企业兼并重组等措施,合理规范城市、各类园区产业的空间布局,有序推进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禁止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新建涉气重污染项目,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布局。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要积极推进主城区内钢铁、石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和改造工作;其他盟市要加快制定主城区污染企业“退城入园计划”,对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和改造。对于暂时不能搬迁的企业,要加大治理的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的排放标准,确保达标排放。

  如果说空间布局的调整是对现有结构的优化,那么对“两高”行业过剩产能的强力控制,就是向污染物的排放源头“开刀”。根据《意见》内容,我区将通过严厉处罚、引导退出、严守“红线”三方面入手,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一方面,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另一方面提升节能环保标准,进一步完善“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同时,严禁在生态脆弱区和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

  环保任务关联“政绩评分”按照自治区要求,对于未通过环保“硬指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盟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行为,将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问责。为确保各项措施得以落实,《意见》明确,自治区政府与各盟市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将细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自治区政府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盟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地区和人员的责任,并对该区域涉气建设项目实施限批,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和相关荣誉称号。对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且环境质量连续两年下降的城市,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黄永锐 杨爱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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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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