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体系,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的能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使国家治理体系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国家治理者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治理国家,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阶段,体现了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新境界。
一、体现了我们党治国理念的新变革
随着经济发展、公民社会的不断成熟,我国原有的全能政府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状况。我国必须逐渐转变治理方式,逐步实现政府的有效限权、放权和分权体系,构建国家与社会的共同治理模式。政府与社会在对公共事物的管理中达到权力制衡、互相合作、协调互补的稳定状态,必须坚定积极地推进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对此我们党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第一次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强调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十七大报告在进一步强调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同时,明确提出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强调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彰显了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党中央面对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积极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为确立社会与国家相对应的政治地位奠定了扎实基础,为构建国家与社会共同治理模式提供了制度支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治理问题提到总目标的高度,强调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问题,意味着党的执政理念由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转变为政府自上而下与社会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治理”,这显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创新。
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现代化是世界各国普遍追求的理想目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为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这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不断认识的结果。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是党和人民不懈奋斗的目标。从我国现代化进程看,总体形势是好的,但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党政不分、政企不分、职能越位、缺位问题依然突出,职责交叉、权责脱节现象依然较多,人治代替法治问题依然存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旗帜鲜明地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体现了我们党以制度现代化推动国家现代化的努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可以使党和政府及时更新治理理念,通过创新和完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领域各项制度机制和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减少体制机制障碍和制度漏洞,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国家治理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要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与国家治理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制度的重要作用,用法律和制度促进并保障各项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