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结合我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实际,2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卫计委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幼机构。自治区境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分为示范、规范、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必须取得所在旗县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托幼机构方可招生。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评价报告给予的整改意见和指导,整改后重新申请卫生评价。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卫生评价“不合格”,仍然招生的新设机构;卫生保健等级评估“不合格”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等。
该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