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蒙古新闻 - 国内 - 国际 - 文化 - 财经 - 教育 - 旅游 - 美食 - 医药 - 汽车 - 楼市 - 娱乐 - 体育 - 道德法制 - 草原社区 - 草原家园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 > 内蒙古新闻 > 包头新闻 正文   
转播到腾讯微博
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7月试行
内蒙古新闻网  14-03-11 11:22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昨日记者了解到,《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7月1日出台,凡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享受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居民个人不另行缴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据了解,7月1日起,按照《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凡参加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之后,仍由个人负担金额超过2万元的,2万元以上部分可分三段按比例给予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其中,个人累计自付医疗费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报销6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最高为6万元。

  另外,此前医保政策规定,城镇居民发生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只报销在校学生这个群体的相关费用,其余城镇居民的相关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报销,但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将所有参保居民产生的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全部纳入报销范围,报销标准按照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记者 叶青)

[责任编辑 杨文娟 ]

内蒙古代表风采
园丁爱生活 温馨沁...
工作在一线的“靓...
跟台湾空姐学礼仪
中小学生走上街头...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0471-6659743、6659744、6659725。
电话:0471-6659725
传真:0471-6659744
电邮:news@nmgnews.com.cn
人勤春来早 田间耙地忙
汇英才·聚青城
 
学习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
中国梦•我的梦 每个人都是梦想家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工作人员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5-2009 内蒙古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内蒙古互联网新闻中心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新闻热线:0471-6659725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507213 蒙ICP证:09003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