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公安局从3月10日起,取消简化办理户口过程中的八项手续,方便群众。
取消和简化的8项户籍业务办理程序分别为:一是取消本市内《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群众办理本市范围内户口迁移时,可以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由派出所民警当场直接办理。简化户口迁移办理手续之后,符合迁入条件的群众可以“一次申请、当场办理”;二是取消《户籍证明》。在办理户口迁移时,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可以确定户籍信息的,无需提供《户籍证明》;三是取消《无违法违纪证明》;四是取消《未落户证明》。群众办理新生儿入户时,父母双方不在同一户上的,无需提供另一方《未落户证明》;五是取消登报证明。群众户口本丢失补领时,无需登报证明;六是及时更正。对群众户籍信息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派出所民警要按照实际情况及时给予更正;七是主动核实;八是一次性告知。对丢失户籍信息申请补录的,派出所要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证明材料,并主动及时为群众办理补录手续,不得推诿、刁难。
另外,为进一步改进户籍窗口工作作风,赤峰市公安局要求对于群众办户材料齐全的,必须当场办理;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补充材料;可以不开证明材料的,不让群众开证明;可以一趟解决的问题,不让群众跑第二趟;可以不回原籍办理手续的,不让群众来回往返;对确实有困难、行动不便的群众,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小满 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