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巴彦淖尔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近日,巴彦淖尔市住建委制定下发了《巴彦淖尔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物业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现售商品房项目在现售前30日完成;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在交付前90日完成。市、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考评制度,根据考评结果建立物业招投标企业库,未进入招投标企业库的企业不得参与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投标。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于合同签订15日内,将合同报送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终止物业服务的,3年内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该办法的出台和实施,为巴彦淖尔市物业管理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政策依据,对促进物业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地为广大业主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进而推进全市物业管理和服务走上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的管理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巴彦淖尔日报社《巴彦淖尔日报》记者边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