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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一百多万元用于挥霍 一审被判十二年
内蒙古新闻网  14-11-26 16:52 打印本页 来源: 乌兰察布新闻网  
 

  近日,记者从察右前旗法院了解到,察右前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刘某某作为一名教师,有着令人羡慕的收入,但由于前几年高考移民问题的出现,刘某某看到了“发财”的商机,谎称内蒙古教育厅和乌兰察布市教育局有同学,可以为在内蒙古购房的区外学生联系学校办理学籍借读,办理高中生的一位收取费用23000元、初中生28000元。到2013年高考报名前,被告人刘某某诈骗外省学生办理学籍借读费累计金额达1163000元,全部赃款被刘某某运用为其情妇购买房屋,高级轿车、貂皮大衣、首饰等物品以及个人消费挥霍。

  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多名受害人人民币1163000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由于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酌定从轻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目前二审法院正在审理中。记者巴特尔 通讯员郭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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