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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虚假文件行骗:两男子因骗取贷款罪获刑
内蒙古新闻网  14-12-01 16:54 打印本页 来源: 呼和浩特晚报  
 

  两名男子虚构其手中有办公楼装修工程,并提供虚假的职业证明和收入证明,分别从银行骗取贷款数百万。11月28日记者采访获知,法院一审认定上述两男子犯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赛罕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2011年9月,刘某在其朋友张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虚构其与包头某装潢公司签订了位于包头市的一处写字楼的装修工程,用虚假装修工程合同,并提供职业和收入证明等虚假文件,骗取我市某银行发放的贷款人民币400万元。同年10月,索某在上述张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虚构其与上述装潢公司签订了位于鄂尔多斯市某办公楼装修工程的事实,并提供了职业和收入证明等虚假文件,骗取同一家银行发放的贷款人民币600万元。

  案发后,一位张姓男子代刘某偿还了上述银行的全部贷款,索某的亲属代其偿还了上述银行贷款200万元。

  此案庭审时,索某、刘某均曾辩称张某某才是实际贷款人,他们并没有花过这笔钱,也不知道钱的去向。

  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并认定上述事实后认为,索某、刘某分别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分别取得银行贷款人民币600万元、400万元,贷款数额较大,导致银行不能按期收回,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构成骗取贷款罪。对于索某和刘某提出的张某某为实际贷款人、他们未花过这笔钱,也不知道钱的去向的辩解,法院认为,上述两笔贷款分别是索某和刘某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的,款项的用图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故对上述意见不予支持。鉴于案发后索某归还部分贷款、刘某归还全部贷款,法院认为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认定二人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索某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刘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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