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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母亲信息无法核定不签发
内蒙古新闻网  15-01-14 20:39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本网讯(记者 赵静)1月13日,记者从内蒙古卫生计生委获悉,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已启用一年,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第6号公告要求,该委发文要求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对空白证件、印章管理和首次签发、换发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据悉,内蒙古卫生计生委要求,签发机构要严格按照首次签发流程,认真核实首次签发登记表上的相关信息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过程中设置或附加前置条件。对于未婚生育、无生育证生育和超计划生育的出生人口,不得要求额外提供《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等;新生儿姓名原则上应随父姓或母性,特殊情况下可随第三姓氏。第三姓氏的签发,应由新生儿母亲提出申请,居(村)委会、户籍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有身份证号码,无身份证或其身份证原件由其部队统一管理暂无法提供,由所在部队出具相关书面证明,内容含姓名、性别、军官证信息、身份证号码信息等。书面证明作为签发依据永久保存。

  此外,对于换发证件,各签发机构要加强换发管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尤其要加强新生儿姓名变更的管理,如果无户籍部门证明确实无法落户,不做姓名变更;因打印错误、防伪标识融化等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已打印未签发的按照废证处理,做好作废登记,逐级上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集中销毁;已签发出去的按照换发流程换发,换发后收回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与换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换发资料一并归档,永久保存。补发机构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补发要求,对1996年1月1日以后遗失的进行补发。严禁把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之外出生的新生儿列入补发,严禁把超出申领时限的列入补发。

  同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要求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要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自查工作。针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换发、补发、空白证件管理、印章管理、废证管理等各个环节开展自查,严厉查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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