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的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出台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一时间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和机关干部大会,认真学习讨论会议精神,深入研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的思路措施。并向盟市人大发出通知,就做好学习贯彻落实工作提出要求。在此基础上,着手常委会党组贯彻落实意见稿的起草工作,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后,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经自治区党委同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转发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贯彻落实《意见》。
《意见》认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好人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区中的职责作用,一是要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二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三是坚持围绕大局行使职权,自觉服务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四是坚持从国情和区情实际出发,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发展。
《意见》提出了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区中推动人大工作创新发展的新举措。要发挥好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重要法规案由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积极开展立法协商,推进立法精细化;要依法行使监督权,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推进专题询问、工作评议规范化、常态化,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得到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要依法界定重大事项范围,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要切实做好代表服务保障工作,加强代表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着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全区人大工作整体水平,为建设现代化内蒙古,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作出应有的贡献。(记者 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