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让冰冷司法成为过去时
编者按
被视为“社会综合症”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出台,全国各地纷纷设立专门化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在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专业化作用。相比之下,内蒙古情况如何?
保护未成年人,杜绝冰冷司法——对于内蒙古检察机关而言,这是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必须坚持的原则。据了解,我区检察机关自2009年设立了第一个专门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未检科”至今,各地不断探索新刑事诉讼法适用下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向机构专门化、职能专业化方向发展。然而,从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的低龄化、团伙化、手段成人化等特征来看,如何实现对这类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有效地预防、矫正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仍然任重道远。
未成年人犯罪
存在多重“病因”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锦春告诉记者,“所以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成因,各地检察机关都有专人加以研究。”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前不久撰写的一份报告,总结了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犯罪动机简单,犯罪手段趋向于组织化、成人化;
低龄化趋势明显,团伙化犯罪比较严重;
侵财性犯罪突出,盗窃抢劫案件居高不下;
涉案人员的构成以社会闲散未成年人居多;
涉案区域多为城乡结合部或学校较集中地区,以及闲散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集中地区……
这些变化趋势,令人触目惊心。那些本该健康绽放的青春年华,究竟是被什么力量引向了罪恶?
在剖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时,我区首家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办案机构的阿拉善左旗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晓忠说:“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自身的,也有客观的。”
“14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在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处于逐步走向成熟的青春期。”王晓忠表示,在这一特殊时期内,心智发育不成熟,心理承受能力薄弱,受强烈的好奇心及爱交朋结友、逞强好胜、追求刺激的心理驱使,极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引诱和侵蚀,自控能力较差,容易出现极端行为。“另外,法制观念淡薄、思想道德水准低也是一个方面。”他说。
谈及客观原因,赤峰市宁城县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公室主任贾玲玲强调了家庭环境的影响:“一个重要原因是家庭教育上存在缺失,不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是单亲家庭,父母离异,家庭残缺,他们过早地经受了心灵创伤。”
贾玲玲介绍,另外还有些家庭虽父母双全,但教育方法不当,或娇惯溺爱,或简单粗暴,或忙于生活,对孩子不管不问,使孩子失去了良好有效的家庭教育和监督。
“五位一体”模式
杜绝冰冷司法
“目前,全区的106个基层检察院,都推行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五位一体’工作模式。”郑锦春说。
所谓“五位一体”,就是根据未成年人的文化层次、心理状态,推行“捕、诉、监、防、帮”的一体化模式,以保证各基层院的职能专业化,并将未成年人犯罪的检察工作职能前伸后延,形成集犯罪预防、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回访帮教五大职能为一体的工作机制。
郑锦春介绍,曾经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都是“构罪皆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建立了诸多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新制度,如严格控制审前羁押、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制度,指定辩护、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的原则等等,目的就是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让冰冷司法成为“过去式”。
那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是如何做到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呢?包头市青山区检察院苏石岩副检察长告诉记者:“在批捕阶段,我们本着‘少捕’的指导思想,由‘构罪皆捕’向‘不捕为常态,逮捕为例外’转变。”
他介绍,包头青山区某中学16岁的在校生杨某某,在没有告知母某某的情况下,用备用钥匙将其价值2200元的摩托车偷偷骑走。母某某发现摩托车不见后报警。审查过程中,干警发现二人关系很好,杨某某的父母早已离异,孩子失于管教,鉴于摩托车已经返还,对其处以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半年。目前,杨某某已经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今年将参加高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