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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提高城乡居民低保标准
内蒙古新闻网  15-02-15 10:02 打印本页 来源: 呼和浩特日报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了提高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水平,我市提高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和农村月人均分别提高15元和12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15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为:我市市四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月人均565元,5个旗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月人均515元;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年人均3644元。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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