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老年保健品缘何无法退货?
2014年9月1日,五位60多岁的老年消费者到包头消协投诉,她们反映前几天在公园锻炼身体时,有人向她们发放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单,并宣称这种保健食品可以治疗高血压、稀释血脂,对癌症有辅助治疗的作用。因五位老人都患有不同程度的高血压,便跟着发宣传单的人到酒店听讲座,可听完讲座后工作人员不让走,极力地劝说老人们购买保健食品,并承诺“如果不吃,随时都可退货”。
因当时情势所迫,五位老人每人花3600元买了12瓶保健食品。回家后老人们感觉被骗了,但又不敢和儿女说,其中一位老人打电话要求退货,可对方立刻转变态度拒绝退货。无奈之下,五位老人到包头消协投诉,希望消协提供帮助。经调解,经营者同意履行承诺为老人们退货。9月1日五位老人分别拿回了3600元(共18000元)的退款。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二十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五位老年消费者购买的保健食品的功效只是抗氧化,而并非经营者宣传中所讲的可以治疗高血压和癌症等,经营者的宣传涉嫌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而且经营者事先向老人们承诺过“随时可退货”,现在不给退货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案例八:
购二手房需谨慎高额违约金难拿到
消费者张小姐准备购买一套二手房做婚房,2014年5月13日,她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与房主和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购房合同,三方约定:张小姐先帮房主还清房贷,中介公司将房屋过户给张小姐,并帮张小姐办理贷款,过户和贷款手续在2014年7月11日前办好。随后,张小姐向中介公司交了2万元定金,20万元首付款和2.2万元过户费共计24.2万元,中介公司承诺提供担保,如果不能如约办理相关手续,愿意双倍赔偿,即向张小姐赔偿42万元。张小姐本以为这房子买的应该是没有问题了,于是她和未婚夫商定了结婚日期,预订了酒店。
可到了7月11日,中介公司并没有通知她办理相关手续,她去中介询问,对方说房主反悔房子不卖了,张小姐要求中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42万元。中介公司说数额太大一时支付不了,让张小姐等待。张小姐多次催促,可中介公司就是不退款也不赔偿,7月28日,张小姐到包头消协投诉,希望消协帮她索要房款和违约金。在调解中,中介公司表示无力支付高额赔偿金,张小姐也愿意让步,要求对方尽快退还本金并给予合理的补偿。中介公司承诺分三次退款,8月21日张小姐拿回了24.2万元首付款及中介公司赔偿的违约金7800元。
解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房屋中介公司与张小姐签订了购房合同,如果中介公司不能履行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九:商场返利广告引人误解
2014年12月22日,消费者陈女士在百货商场看到某化妆品专柜悬挂着“满200元返50元”的宣传海报,陈女士觉得很合适,就购买了500元的化妆品,她认为这样可以减掉100元现金,可结账时专柜的销售人员却告诉她,海报中返还的50元不是现金,只是优惠券,而且只有在第二次消费时才能使用这个优惠券。
陈女士认为宣传海报有歧义,要求按400元的价格购买化妆品,但专柜称解释权归他们所有,无法满足陈女士的要求。12月23日,陈女士通过电话向包头消协投诉,希望消协能够提供帮助。经调解,百货商场撤掉了这种引人误解的宣传海报,并同意按“满200元返50元”的广告返还现金。2014年12月25日,陈女士按照400元的价格购买了500元的化妆品。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是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本案中,专柜的宣传海报只是标明“满200元返50元”,并未说明返还的金额是现金还是优惠券,这样的广告容易引起歧义,误导消费者,陈女士可以要求专柜按照宣传海报的内容返还现金。而专柜以解释权归他们所有拒绝陈女士的要求,这种做法则是排除、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
案例十:汽车赠品可享受“三包服务”
2013年8月4日,消费者郭女士购买了一辆越野车,当时4S店赠送了一个车顶行李架,可这个行李架一直有问题,无法正常使用。4S店进行过两次维修,但都没能彻底解决问题,维修工说这批赠品均有质量问题,难以维修。2014年9月,郭女士生完孩子后再次找4S店,要求对方修理或更换行李架。4S店答复称:行李架是赠品,保修期一年,现在已经超保,4S店不会再承担三包责任。
郭女士不认可4S店的说法,2014年9月23日,她向包头消协投诉,希望消协能帮她主张权益。经调解,4S店同意继续履行未完成的三包责任,2014年10月8日,4S店为郭女士更换了一个全新的原厂行李架,郭女士表示很满意。
解析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有奖销售的方式提供的赠品、奖品或者免费服务以及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做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4S店提供的赠品有质量问题,无法修复,4S店应当在三包期内免费更换。4S店在三包期内没有承担法律责任,过了三包期后又以此进行推诿,侵犯了郭女士的公平交易权。
(日报记者牛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