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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签下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协议生效吗?
内蒙古新闻网  15-04-16 16:33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案例】刘某与丈夫孙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年13岁。因夫妻感情不和,多次发生口角,刘某曾于2010年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刘某撤回了起诉。2014年,刘某再次以感情不和为由,向孙某提出离婚要求,且与孙某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婚生女抚养权归刘某,夫妻共有的房屋归刘某;家庭存款20万元及家用轿车1辆归孙某,孙某按月向刘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800元。双方同时约定次日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但次日孙某反悔,不同意与刘某离婚,未去民政部门办理手续。刘某随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据双方之前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审理财产分割事宜。那么,如果孙某对解除婚姻关系无异议,但不同意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分割财产,法院会按照双方之前达成的《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据此,刘某与孙某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因未到民政部门备案且双方未领《离婚证》,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会根据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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